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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癌友康复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马鞍山市癌友康复协会
第二条 性质:马鞍山市癌友康复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是由癌症患者和多年从事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奉献精神的志愿者、法人单位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本协会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提倡奉献精神,弘扬人道主义,依托社区服务于癌症康复事业和“四个文明”建设,为肿瘤患者服务,积极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癌症康复之路,为人类最终战胜癌症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马鞍山市卫生健康委的业务指导和马鞍山市民政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地址:马鞍山市湖西南路356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服务于肿瘤患者,宣传癌症不等于死亡,组织有益于肿瘤康复的活动和组织医务工作者开展义诊、医疗咨询、康复讲座及家庭服务。
二、开展多种形式的体能锻炼,学习拳操及合法的有益于健身的气功,开展文娱、文艺、体育、旅游等康复活动。
三、不断总结癌症康复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和理论探讨,开展与国内外肿瘤康复组织的联系合作和交流。
四、通过各种途径争取党和政府以及社会各界对肿瘤患者的关心和支持。
五、加强对协会会员中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和建设,树立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调动其积极性,为肿瘤患者服务,为社会公益服务。
六、本协会在业务范围内组织的全部活动,具有自主性和独立性,不受非法干预。
七、本团体业务范围简述:从事癌症预防、治疗、康复,宣传公益理念,开展公益文化交流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种类:个人会员:肿瘤康复者和连续三年从事肿瘤康复事业的志愿者;团体会员:热心防癌、抗癌事业,具有慈善奉献精神的法人单位。团体会员推荐或指定的代表人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区肿瘤患者,承认并遵守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会员经理事会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本协会内设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的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优先获得本协会的服务权;
四、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不实施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三、热爱协会、积极参加本协会的工作和活动、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无特殊情况,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团体会员单位推荐或指定的代表人如需变更,且法人单位又能履行会员义务的,则由该团体会员单位另行推荐或指定代表人参加本协会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犯罪或者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经理事会决定,予以劝退直至除名。
第四章 会员代表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需要是本协会的会员;
第十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热爱协会、近期康复状况较好,积极为会员服务,具有奉献精神。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须有三名以上理事提名推荐;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须有五名以上会员联合提名;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的名额由前届理事会推荐和提名数额超过理事会决定名额数的,以推荐和提名得票多少顺序确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资格的审查,由本协会监事会组成的成员和会员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执行。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二十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协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有实际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会员大会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一年。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从本届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关,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任期同会员大会届期一致,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如有缺额应及时增补。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劝退或除名;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决定其他由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九、决定召开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临时理事会享有理事会同等职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一年内因非健康原因不参加理事会活动,或不履行本章程第十一条规定义务的,视为自动辞去理事职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其需要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综合素质好,能主持本协会工作;
二、在本协会工作和服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康复状况较好,能正常主持工作;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无私奉献精神的。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选连任二届。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法人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全面工作,并对本协会的各项工作负责。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执行情况;
四、代表协会签署文件;
五、主持召开不定期会长办公会议,对本协会实施集体领导。秘书长、副会长列席理事长办公会议。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设秘书长,由会长提名理事会通过。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协会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草拟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本协会内设之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议决定;
四、决定本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协助会长处理本协会日常事务,起草协会各类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设立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应经书面申报由理事会审查批准。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需要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具有专职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需要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需要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需要执行国家规定的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的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需要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变更法定代表人之前,需要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过理事会审议,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审计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21年7月10日第2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有关批准之日起生效。